尊敬的基金投资人:
我司作为永韵骐邦一号基金管理人,根据《永韵骐邦一号基金基金合同》第七部分 “当事人及权利义务”中第(二)条“基金管理人”中第2款“基金管理人的权利”中的第(10)点“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、申购、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”,本基金管理人定于 2023年2月1日临时开放永韵骐邦一号,当日允许临时赎回,不允许临时申购,且此次临时开放赎回不属于违约赎回。
特此公告!
基金管理人:上海涌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
2023年1月16日